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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司员工代公司签的合同构成表见代理吗?
张静律师解答:要看合同相对方是否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一是要审查员工或代理人的身份、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二是是否有查询公司工商登记等重要信息。如下面这个案件,公司名称都变了,相对人仍然与员工个人签合同,终法z院认定不构成表见代理。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关于黄某该无权代理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问题。黄某杨某签署该《销售合作协议书》时,璞某公司已由原“德某公司”名称变更为现名称。即便黄某杨某出示了《委托书》,该《委托书》上的委托权限是进行招商、销售、运营,该授权权限范围并不明确,且没有包括代为签署合同的权限,杨某在签署《销售合作协议书》有义务了解“德某公司广州营销中心”的商事信息,亦有义务向璞某公司了解黄某否有权代表璞某公司签署上述协议,故其作为相对人没有充分理由相信黄某代表璞某公司签署合同的权限。因此,黄某该无权代理行为亦不构成表见代理。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z房屋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合同,赠与合同,装修装饰合同等纠纷。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公司员工签的补充协议或对账单对公司生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如果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合同上写明的公司联系人,就对公司生效,属于表见代理。如果是其他普通员工,则公司可以反驳是无权代理,对公司没有约束力。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能某公司认为由于李某未取得合法授权,故由其签字的涉案对账单上的有关内容以及承诺书对能某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根据涉案销售合同中李某作为能某公司签字代表进行签名的事实,以及结合双方在庭审中关于李某就涉案交易与宏某公司进行对接的陈述,可以看出李某是有权代表能某公司处理与宏某公司进行涉案交易的事宜,即使李某并未获得签认对账单及承诺书的授权,如前所述,宏某公司也有理由相信李某有代理权,故由其签字的涉案对账单上的有关内容以及涉案承诺书对能某公司有约束力,能某公司的上述抗辩,理据不足,法z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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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装修合同中装修公司未盖章,还能告公司吗?
张静律师解答:公司未盖章的话,要看公司是否承认自己是合同履行人,如不承认,则只能告个人。如下面这个案件,就是装修公司的员工自己在外面签的合同,没有公司盖章,公司也不承认与公司有关,终法z院认定员工个人才是合同相对方。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薛某与邓某于2018年4月6日签订的《建筑装修合同》封面载明发包方为艺某公司,承包方为合某公司。但因合某公司并未在合同中盖章,邓某亦无取得合某公司授权,合某公定代表人张某亦出庭作证证明该合同与合某公司无关,故法z院认定合某公司并非合同相对方,承包方应为邓某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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