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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越秀区打合同纠纷的律师询价咨询 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心心相映
2023-12-04 02:12  浏览:36
6分钟前 广州越秀区打合同纠纷的律师询价咨询 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广州合拓8d46ad7]内容:

广州股东能直接起诉公司与其他公司签的合同无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股东如果认为公司利益受到损害,想提起股东派生,必须先证明自己已经向公司监事或董事提出了申请,监事或董事不同意起诉,股东才能以自己名义起诉。如下面这个案件,股东起诉公司与其他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就不支持。

书节选: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爱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福某公司、中某公司签署的《确认协议》无效的请求是否应予支持。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如果爱某公司是认为公司利益受到损害而以股东的身份提起本案股东派生(代表),那么根据《公》百五十一条“董事、管理人员有本法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公司的监事向人院提起;监事有本法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执行董事向人院提起。

第二,如果爱某公司是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直接损害而提起的本案,那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规定,综上,爱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福某公司、中某公司签署的《确认协议》无效的请求不应获得支持,其在此基础上的其他请求,也不予支持。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屋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合同,赠与合同,装修装饰合同等纠纷。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公司员工擅自对客户承诺返利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如果员工有公司授权对客户返利,则由公司担责,如员工无授权,公司不承认的话,由该员工自己担责。

判z决书节选:

关于石某是否为适格承责主体的问题。石某称其是经前某公司派遣到华某公司的员工,其行为是职务行为。本院认为,从石某提交的劳动合同书来看,其前述有关经前某公司派遣到华某公司的员工合理。但是在涉案交易中,石某与梁某对账并给予梁某返利的承诺之行为是否职务行为仍需结合证据予以分析。首先,石某在本案中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华某公司授权其对外给予返利。其次,华某公司亦不认可授予石某权限,可代表华某公司对外作出返利的承诺。再次,梁某亦认为该返利的承诺是石某个人向其作出的。从各方的陈述来看,不能排除石某个人向梁某作为返利的可能,不能得出石某签署对账单的行为是代表华某公司的结论。基于本案中石某抗辩在对账单签名是职务行为,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但本案中,石某未能完成该举证责任,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梁某要求石某承担支付对账单项下的款项的诉请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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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供货方逾期交货仅2天要承担违约损失吗?

张静律师解答:一般不用。即使要,法z院也不会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交货损失来认定违约金,一般都会将违约金调整到很低。如下面这个案件,购买方逾期付款,还主张供货方逾期交货2天的,要对方减少货款金额,法z院不不予支持。

判z决书节选:

关于能某公司以宏某公司逾期交货为由反诉要求宏某公司赔偿其损失是否成立。按照能某公司的主张,宏某公司后一次供货是2017年6月17日,如上所述,即使按照能某公司的主张,宏某公司逾期交货的天数仅为2日,与能某公司拖欠宏某公司货款的时间长达一年多的违约行为严重程度不同,其要求减少货款金额,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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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合同上写的公司名与盖章的公司名不同告哪个?

张静律师解答:要根据对账单、公司是否注册、收款人名称等综合确定。如下面这个案件,因合同上写名字的公司尚未成立,且盖章都是另一个公司名,其公司员工也微信上表示合同名字的公司尚未成立,故法z院认定由盖章的公司承担责任。如果两个公司都已经成立,也可以两个公司一起告,承担连带责任。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万某包装公司与伊某电子公司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伊某电子公司尚欠万某包装公司货款640937.96元的事实有QQ聊天记录、支票、票z据交换退票理由书、送货单、材料进仓单、双方当事人陈述予以相互印证证实,法z院予以认定。对于张某提出的万某包装公司实际与“广州市鑫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交易,与伊某电子公司无关,伊某电子公司不应承担责任的答辩意见。经审查,“广州市鑫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并未在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材料进仓单上的公司地址和实际收货地址都是伊某电子公司地址,刘某也陈述早与万某包装公司交易时,伊某电子公司尚未成立,所以以“广州市鑫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万某包装公司交易。此外,在经营过程中,伊某电子公司也向万某包装公司开出支票用于支付货款,双方员工在交易过程中,伊某电子公司表示对账单只能加盖伊某电子公司的印z章,鑫某公司和伊某电子公司是同一家公司,上述交易双方的沿革、收货的实际地点、付款方付款的情况、伊某电子公司陈述两家公司实际是同一家公司等事实相互印证,能证实实际向万某包装公司购买纸箱的是伊某电子公司,张某的该辩解与事实不符,法z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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